給科研人員和管理者吃下定心丸
發(fā)布日期: 2020-05-22 供稿:中國科學報
編輯:吳楠 審核:劉曉俏 閱讀次數:原文標題:給科研人員和管理者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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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前夕,國家再度向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釋放利好。
5月18日,科技部等9部委印發(f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首次以正式文件明確“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等權屬,進一步激發(fā)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熱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這個文件總體上意在賦予科研人員更多的權利,給他們吃下‘定心丸’,解除單位在開展成果轉化工作中的一些難點痛點,都是好事。”5月20日,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員徐旭東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說,有了實施方案的指引,科研人員可以更加安心、放心。
參與相關研究工作的北京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副主任陳柏強告訴《中國科學報》,實施方案實際上是對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的具體落實。這項探索備受廣大科研人員關注,科技部等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最終形成了可操作的試點方案。實施方案進一步豐富了促進成果轉化的手段,“賦權是手段,激勵是效果,轉化是最終目的。”
讓科研人員做科技成果的主人翁
實施方案首先指出,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但同時明確提出:“試點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yè)、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
“這條內容賦予了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與試點單位共享所有權。這個好處是什么呢?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除了得到經濟上的實惠,還成了共同所有權人,地位一下子不一樣了,成了主人翁。”徐旭東對記者說,這意味著,未來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的轉化也有了話語權——他們可以與單位共同決策成果的轉化和轉讓。
同樣,實施方案提出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激勵措施也是如此。徐旭東對《中國科學報》說,有些科技成果如醫(yī)藥、芯片等的轉化需要很長周期,給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能起到讓科研人員安心做轉化的實際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方案還提出,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
“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就是10年,‘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所以我認為實施方案提出的‘不低于10年’是科學的。” 全國人大代表、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長沈仁芳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表示。
陳柏強告訴《中國科學報》,10年其實只是文件的一個引導性表述,各單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從真正有利于實現成果轉化的目標導向來具體確定時限。
幫單位管理者紓困解難
徐旭東在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曾有過10年業(yè)務副所長的工作經歷,其間即分管成果轉化。對于實施方案提出的科技成果“可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突破,他認為是該文件另一大“亮點”。
該內容出現在實施方案試點主要任務的第四條。實施方案提出,要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并注明:“試點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yè)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給非國有全資企業(yè)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科技成果不是桌子椅子板凳,對其進行估價是很難做的,特別是對一單位的管理者來說,是個頭疼的事。”徐旭東對記者說,實施方案提出的科技成果轉到國有企業(yè)可以不估價、轉給民營企業(yè)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估價,賦予了很大的自主權。
不僅如此,徐旭東說,實施方案提出“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則進一步給管理者對成果轉化科學決策留置了足夠的操作空間。
依照實施方案,試點單位領導人員在下述情況下的決策失誤,可以免責:“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zhí)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一件科技成果如果估價300萬元,后來市場證明其價值3000萬元,要不要處分決策者?盡職免責機制給出了答案。”徐旭東說:“‘科技成果資產評估自主權’和‘盡職免責機制’加在一起,給了單位管理科技成果很大的空間,這對于成果所屬單位做決策是非常重要的,解除了過去成果轉化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沈仁芳也關注到了這一點。他對《中國科學報》說, “優(yōu)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建立盡職免責機制”等試點主要任務,打消了試點單位管理層的決策擔憂,為試點順利實施提供了保障。
“實施方案不僅考慮到科研人員的意愿,也考慮到試點單位管理者的關注點,操作性比較強。”沈仁芳說。
試點實踐是關鍵
事實上,此前,國家已經通過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改革舉措,將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下放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賦權方面,我國一些高校院所此前已有一些成功的實踐探索。
陳柏強介紹說,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高風險、長周期活動,無法保證必定成功。結合這個內在規(guī)律,北京理工大學提出先給創(chuàng)新團隊一定“觀察期”,事先授權實施轉化,經實踐驗證確實具有良好轉化前景的,再按照約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這些前期探索和本次賦權方案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北京理工大學已有多個成功案例得益于這項探索。” 陳柏強舉例說,黃廣炎教授團隊的“柔衛(wèi)甲”柔性防爆技術,就是由學校先授權其團隊實施,經一定周期后再辦理轉化手續(xù)的。目前這項技術已成功實現產業(yè)化。“通過機制創(chuàng)新,提高了效率和成功率,學校和科研人員都滿意。”
“國家此前已明確高校院所可自主處置科技成果,這種自主當然也包括對科研人員賦權。”陳柏強認為,實施方案的出臺,將引導一批高校院所開展賦權探索,通過實踐總結出可推廣復制的經驗。他同時提出,除將明確納入試點范圍的40家單位,其他高校院所實際上也可以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不過,有代表委員指出,實施方案在一些細節(jié)上還有瑕疵。比如,試點主要任務第六條“加強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提出“國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對賦權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推廣應用”。徐旭東認為,國家根據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應用當然可以,但也應明確國家行使該權利后的權益分屬。
同時,徐旭東還提出一個問題:“實施方案明確試點期限是3年,3年的時間內,怎么能試出‘給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并在適當情況下延期’的政策效果?”
此外,大家認為實施方案還需要在具體操作流程上進一步明確。陳柏強認為,試點的一個重要出發(fā)點,就是希望通過實踐來發(fā)現問題、檢驗效果、總結經驗,這也是即將納入試點范圍的40家單位共同的職責。
沈仁芳則表示,實施方案要真正落地,最關鍵是執(zhí)行的人和機制。試點執(zhí)行的負責人需要充分理解實施方案的內涵,熟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國資監(jiān)管相關政策,并且具有溝通和執(zhí)行能力;試點單位則需要根據實施方案出臺實施細則,充分考慮政策的風險點、執(zhí)行流程和人員激勵等細節(jié),讓好的工作機制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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